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忠诚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诚,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大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庙路2号。
负责人:江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圣,1972年4月10日,该公司人力资源处社会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纯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忠诚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忠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权、潘亚平,被上诉人石化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圣、刘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张忠诚诉称,其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在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处1829石油钻井队一直从事石油钻井工工作,计7年10个月。1980年9月调入石化集团处工作,1980年9月至1993年3月在石化集团下属的维修车间、汽车大队、供排水车间从事钳工工作。1993年3月至1999年7月,转岗至石化集团下属的供排水车间汉江供水站、配水站从事操作工的工作,1999年7月至2001年7月,在石化集团下属的动力厂供排水车间漳河供水站从事操作工工作,计8年4个月,2001年7月与石化集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家规定,张忠诚从事的钻井工、操作工均属特殊工种,累计达15年之久。2009年9月,张忠诚在年满55周岁时申请办理退休,由于石化集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对张忠诚档案记载错误,一直不予上报,导致张忠诚未能按时享受国家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在2012年4月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石化集团对张忠诚档案记录错误,导致张忠诚未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造成了张忠诚多交纳社会保险费1486.5元,少领退休金5511.78元。故请求石化集团返还张忠诚缴纳的社保费1486.59元,要求石化集团支付张忠诚应当领取的退休金5511.78元,要求石化集团支付张忠诚应当补偿生活补贴1100元,合计81398.37元,石化集团负担诉讼费。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张忠诚请求石化集团返还张忠诚缴纳的社保费变更为15807.92元。
原审查明,张忠诚于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原在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处工作。1980年9月张忠诚调入原荆门炼油厂(该厂后变更为石化集团现有名称),在该厂工作期,石化集团对张忠诚的工作档案记载的工作岗位情况如下:1975年及1976年为钻工,1980年至1994年分别为钳工、修理工、汽修工,1994年为汉水值班员,1995年至1998年为配水站,1999年为操作工,1999年底至2000年为供水车间配水站,2001年为供水车间沉淀池司药、操作工。张忠诚于2001年7月与石化集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张忠诚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08年12月7日,石化集团劳动人事科曾就张忠诚的工作情况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与石化集团对张忠诚的档案记载相同。2009年3月5日石化集团人力资源处社会保险科曾出具1份书面证明,内容为:“张忠诚系石化集团供水车间职工,在汉江水源地、高位水池、漳河水源地工作期间均在倒班操作岗位上,属于倒班操作工。”2009年12月21日,人力资源处再次出具了张忠诚有关工作岗位的说明,该说明记载的内容亦与石化集团对张忠诚的档案记载相同。2012年,张忠诚到荆门市人社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其档案记载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张忠诚遂向荆门市人社局提出了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信访件,2012年2月8日,荆门市人社局向张忠诚出具了一份信访事件的答复意见,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经查阅您本人档案的记载,您于1954年9月出生,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80年9月调入原荆门炼油厂工作。档案记载工种情况是1975年、1976年为钻工,1980年至1994年分别为钳工、修理工、汽修工。1994年为汉水值班员,1995年至1998年为配水站,1999年为操作工,1999年底至2000年为供水车间配水站,2001年为供水车间沉淀池司药、操作工。根据相关规定,除钻工系特别繁重劳动工种,供排水车间操作工系有害身体××工种外,其他等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从您档案记载从事钻工的年限看,累计不满10年,从事供排水车间的年限看累计也不满8年,因此您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后人社局工作人员要求张忠诚到江汉油田管理局补充相关工作档案的材料。2012年4月17日,中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劳资科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内容为:“经核查,我公司1972年至1980年10月期间的工资表,张忠诚同志在我单位原1829钻井队从事石油钻井工工作。”2012年5月,荆门市人社局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的证明审核通过了张忠诚的提前退休申请,提前退休审核表中记载的申报特殊工种为钻工及供排水操作工,在查找原始资料一栏中填写的内容有:“1972-1980年10月从事工种钻井工(原始资料在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忠诚认为,由于石化集团对其工作档案记录错误,导致其提前退休迟延,但张忠诚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荆门市人社局在2012年要求张忠诚补正相关档案材料,仅要求其补正在江汉石油管理局工作期间的工作档案,并未要求张忠诚补正在石化集团处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且荆门市人社局于2012年2月8日对张忠诚的信访件给予书面答复时,也认可了石化集团记载的张忠诚工作档案内容,即荆门市人社局并未认定石化集团对张忠诚记载的档案有误。二、由于张忠诚未在其招工表中填写职业,导致石化集团向荆门市人社局出具的“张忠诚查档记录”中招工表的岗位为“无”,该记录系对张忠诚档案的真实记录,并无错误。江汉石油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张忠诚1972年至1980年均为钻井工,该证明只能说明张忠诚原工作单位记录其工作经历有误,张忠诚不能将此责任归咎于石化集团。三、在石化集团对张忠诚的工作档案记录中,有两张表上记载了张忠诚的工作岗位为“配水站”,未记录工种,但该表格中并无“工种”一栏可供填写,故石化集团如实填写张忠诚的工作岗位并无过失,亦无过错。四、张忠诚未提供任何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政策性规定证明在劳动者的工作档案上填写“工种”系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的义务,故石化集团仅在张忠诚工作档案中填写工作岗位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五、张忠诚认为其1993年至2001年期间工种均为操作工,但无证据证实,张忠诚不能自行判断其1993年至1999年期间从事的钳工、修理工、汽修工等工作的工种性质为操作工。综上,张忠诚未提供证据证明石化集团对其档案记载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忠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审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1972年至1980年张忠诚在江汉油田工作,其档案应由江汉油田负责记录。江汉油田与石化集团(原荆门炼油厂)以前虽属同一法人组织,但1985年后,两单位已经分离,分别成立了江汉石油管理局和石化集团,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组织。石化集团对张忠诚调入石化集团前的档案记录既无权利也无义务进行更改。张忠诚提出的前两处档案记录错误,石化集团不是档案记录人,不应承担此期间记录错误的责任。张忠诚提出1993年至2001年7月其工种为操作工,石化集团只记载了岗位,没有记载实际工种的记录错误,因荆门市人社局在2012年要求张忠诚补正相关档案材料,仅要求其补正在江汉石油管理局工作期间的工作档案,并未要求张忠诚补正在石化集团处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且荆门市人社局于2012年2月8日对张忠诚的信访件给予书面答复时,也认可了石化集团记载的张忠诚工作档案内容,即荆门市人社局并未认定石化集团对张忠诚记载的档案有误。故本院对张忠诚提出的石化集团记录张忠诚的人事档案中有错误及遗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石化集团真实地记录了张忠诚的工作岗位,未记载工种,而该岗位的工作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应由荆门市人社局判断,而非石化集团。2012年4月17日,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劳资科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张忠诚在1972年至1980年期间从事工种为钻井工,2012年5月,荆门市人社局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的证明审核通过了张忠诚的提前退休申请,可见影响张忠诚提前退休的档案记录并非张忠诚在石化集团工作期间的档案记录。故本院对张忠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忠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华 代理审判员  张宙飞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周立 院 法. 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