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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良诉吕某某、樊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忠良
吕某某
孙树田(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原告张忠良。
法定监护人张法治。
被告吕某某。
法定监护人吕永祥。
委托代理人孙树田,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
法定监护人樊桂祥。


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吕某某、樊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忠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樊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忠良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

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吕某某、樊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忠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樊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忠良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忠良承担。

审判长:杨茂琴

书记员:丁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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