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詹某某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忠起),个体。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恩陆
审判员:刘嵩
审判员:董朝阳
书记员:宋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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