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应城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金想,该局局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应城市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政芳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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