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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新兖镇赵家村。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2元。

审判员  王玉恒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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