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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海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欢,男,系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波所有的车辆(品牌:林肯,车牌号:XXX,发动机号码: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XXX)予以扣押,申请人张某某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号,保险金额:318,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23日二十四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张海波所有的车辆(品牌:林肯,车牌号:XXX,发动机号码: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XXX)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张海波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张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佰华

书记员:宁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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