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忠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76180774A。
法定代表人:张中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93640W。
负责人:刘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忠于与被告乔某某、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忠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张忠于负担。
审判员 卢顺平
书记员:张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