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洪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教育局。
负责人:刘恒志,该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有良,党政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诉人张某要求恢复编内工资待遇、补发被列编外期间的工资15万元,该诉求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陈迎光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李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