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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海伦市百兴粮库有限公司、柴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玉发(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百兴粮库有限公司
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
柴福龙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现住绥棱县上集镇西南街道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发,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伦市百兴粮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迪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柴福龙,现住海伦市。
上诉人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河民商字第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发、被上诉人海伦市百兴粮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占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柴福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河民商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河民商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殿云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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