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某某
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系原告之妻)。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在2014年5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一直到2015年6月这个期间二被告一直在占用冷库,致使原告在这一期间未能在梨果收获季节使用冷库,导致其没有收益造成损失。原告提交的赵县裕盛果品库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同期同区域同类果品库经营利润情况是每箱收益2.7元,赵县梨果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与该证据能相互印证原告的该项主张。赵县公证处出具的(2015)赵证民字第37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冷库可储存梨果40000箱,本院予以认定,对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王某某不同意调解,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23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在2014年5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一直到2015年6月这个期间二被告一直在占用冷库,致使原告在这一期间未能在梨果收获季节使用冷库,导致其没有收益造成损失。原告提交的赵县裕盛果品库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同期同区域同类果品库经营利润情况是每箱收益2.7元,赵县梨果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与该证据能相互印证原告的该项主张。赵县公证处出具的(2015)赵证民字第37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冷库可储存梨果40000箱,本院予以认定,对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王某某不同意调解,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230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杨旭宁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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