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李宁,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9号,注册号130500100007147。
法定代表人杜运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邢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551205-8。
法定代表人秦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春志,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被告邢台市邢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立华 审 判 员 刘静宇 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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