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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沈红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吴磊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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