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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1994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同等。现原被告所生女儿随原告方生活,为不改变女儿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女儿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女儿张康乐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14年全年抚养费,以后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同等。现原被告所生女儿随原告方生活,为不改变女儿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女儿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女儿张康乐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14年全年抚养费,以后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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