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陶立新
书记员:陈令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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