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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13200元的事实,有被告所写欠条为据,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3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人民币132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51元,被告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13200元的事实,有被告所写欠条为据,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3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人民币132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51元,被告负担99元。

审判长:张莉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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