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深泽县。
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某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风雨,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升,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某综合服务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妙
书记员: 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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