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申请人: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申请人:李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林、李曼与被告申建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林、李曼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建勇名下存款78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林、李曼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申建勇名下存款78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物。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林、李曼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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