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林场工人,住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方某某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某某。
被告:方某某林业局宝某林场,住所地方某某德善乡。
法定代表人:韩孝东,场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张伟华,黑龙江华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林业局宝某林场(以下简称“宝某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给付2012年至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事实和理由:张某某是方某某林业局宝某林场待岗职工,自2012年至2017年待岗至今,单位始终未给安排工作,未有任何说法,张某某因没有工作,导致生活无保障,张某某多次找宝某林场要求给付生活费,2017年11月30日张某某申请仲裁,2017年12月17日方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张某某起诉没有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艺玲
人民陪审员 杨文秋
人民陪审员 高云
书记员: 李乾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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