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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原告:张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原告:张占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原告:张彦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告:荣利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C区首层4号。负责人:杜伟峰,该公司经理。

张某某、张某某、张彩云、张占朝、张彦朝与荣某某、荣利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彩云、张占朝、张彦朝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张某某、张彩云、张占朝、张彦朝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张某某、张彩云、张占朝、张彦朝撤诉。案件受理费4578.70元,减半收取2289.35元,由张某某、张某某、张彩云、张占朝、张彦朝负担。

审判员 刘 丽

书记员: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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