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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莎(系张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民营三路与凤凰路交汇处鄂东新农贸*楼。法定代表人:何向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由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契税2543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总面积30.63㎡的鄂东新农贸1栋1单元1110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总金额为625184元。2014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纳了全部的购房款,并于2016年4月3日向被告交纳了25438元的房屋契税,被告出具了一份“代收费用缴款单”,承诺在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在帮助原告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基础上,返还原告交纳的50%房屋契税。被告朋泰公司承认张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契税50%的事实,但认为“契税先征收后按所缴契税金额的50%返还”是公司的促销手段和优惠政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司应返还原告12191元契税,目前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公司同意将逐步返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莎、被告朋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朋泰公司承认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应返还契税50%的事实,庭审中,对张某某所主张应返还的契税数额,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经双方确为12191元,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朋泰公司依据承诺返还购买铺位契税1219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某缴纳的契税121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卫军

书记员: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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