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虹、周成,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玲俐、孙玲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地家园西区1栋2单元2层2室、建筑面积124.82平方米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聂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地家园西区1栋2单元2层2室,公民身份号码××)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合百花公园翠苑6栋1层7号、建筑面积38.53平方米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慧明
书记员: 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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