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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郑宝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敏,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宝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清池南大道47号
负责人赵清泽。
委托代理人廖俊领,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宝某、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

审判员  张海雷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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