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神农架林区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楚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688491580M。法定代表人:冯子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伟
书记员: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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