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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东阳、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张东阳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1、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48.44元、误工费7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4078.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15日原告在原被告两家房屋之间的胡同处理装修材料时,二被告将原告按倒在地进行殴打,随后将原告拖进被告房院内,并报警声称原告夜闯民宅、持刀行凶。警察赶到后查清事情始末,并向被告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念在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同胞兄弟,未对被告进行拘留,只是罚款400元。原告腰部因被告踢伤,伤情严重,于2018年6月18日在隆化县中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腰间盘外伤性突出,因为医生表示无有效治疗方法,便在开了一些药后回家静养。但原告在回家养病期间腰部伤情越发严重,已经达到不能起床的地步,所以原告又于2018年7月8日前往隆化镇医院住院治疗,后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于7月19日出院,至今原告因腰伤仍不能从事任何劳动,且不知何时才能康复。原告家庭原本就生活困难,盖房子欠外债15万余元,家里两个学生一个上大学,一个上小学,都急需用钱,此前全靠原告打工赚钱。被告的加害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并失去劳动能力,应对原告予以赔偿,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张东阳辩称,当天晚上22时,原告跳入张某某院内小胡同砸被告墙角,张某某将原告拽入院内,在撕扯中将原告推倒,警察出警检查原告无外伤。2018年7月8日原告住院检查为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变,并非摔倒所致,不能证明是被告所为。原告在事发23天后住院治疗,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同意赔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东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辛占军、被告张某某、被告张东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亲兄弟,2018年6月15日晚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将哥哥张某某拽进院内并推倒的事实,有相关治安卷宗确认。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到隆化县中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各项费用740.47元,误工费两天为128元,交通费酌情计100元,合计968.47元。被告张某某作为弟弟应与哥哥和平相处,其将哥哥推倒产生的检查费用应由其负担。无证据证明被告张东阳参与,故张东阳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在23天后住院治疗腰部损伤,无证据证明系二人在6月15日冲突所致。故对此期间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68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颜海英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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