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勇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某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商业楼1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薛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均予承认,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均予承认,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某聚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