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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蔡某
王立伟(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张金英(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张金英,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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