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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
金跃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揣荣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康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并提供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宁安市湖区私有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宁安市湖区私有房屋产籍;
二、查封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康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宁安市湖区私有房屋产籍;
二、查封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康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产籍。

审判长:郭红波
审判员:金银花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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