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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峰与胡某某、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王雪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梁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系被告梁某某父亲。
二被告代理人赵胜杰,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峰与被告梁某某、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理人王雪恩、马印朋,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国、赵胜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志峰诉称,我和被告梁某某共同从事房地产生意,2014年5月经双方核算,被告梁某某应给付原告工程款605472元,利息36328.32元,当时被告梁某某没有给付,于2014年5月1日给原告写了借据,并同意用北沟村义德桃园西单元三楼西门房产抵押。原告因资金紧张,多次找被告梁某某追要欠款,被告梁某某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欠款。被告胡某某系被告梁某某妻子,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债务,应当与被告对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对账,明确具体的债务内容再行主张,故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8元,退还原告张志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 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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