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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连进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晓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连进钢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进钢。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连进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进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连进钢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进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连进钢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进钢的起诉。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宁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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