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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康秀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赵伟
康秀林

原告张某某,张家口市桥西区小河套4号。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
被告康秀林。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康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康秀林的住址进行了查找,未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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