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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