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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贾某某、冯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棣,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胥云,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柳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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