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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
赵云峰(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立泉和赵云峰,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涛,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原告的医疗费为38331元。关于原告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原告的误工费应以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3664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的数额为449元。护理费以护理人员张红2014年1月至3月的月平均工资1766元为计算标准,数额为7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数额为240元。交通费为1698元。上述各项共计42024元。张某某系张某某的雇员,且张某某是受张某某的指派执行雇佣事务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某某未给刮平车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应首先由被告张某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853元。原告的其余损失额29171元,由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各赔偿14585.5元。被告张某某共应赔偿原告27438.5元,被告张某某对27438.5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辩称张金海系刮平车的车主和张某某的雇主,应由张金海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该辩解意见与张某某的说法相矛盾,且张某某未就该辩解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故张某某的该项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辩称系给雇主刘栋军干活时发生的事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杨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7438.5元,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4585.5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某某和张某某担负200元,由被告杨某某担负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1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张某某和张某某担负。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原告的医疗费为38331元。关于原告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原告的误工费应以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3664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的数额为449元。护理费以护理人员张红2014年1月至3月的月平均工资1766元为计算标准,数额为7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数额为240元。交通费为1698元。上述各项共计42024元。张某某系张某某的雇员,且张某某是受张某某的指派执行雇佣事务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某某未给刮平车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应首先由被告张某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853元。原告的其余损失额29171元,由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各赔偿14585.5元。被告张某某共应赔偿原告27438.5元,被告张某某对27438.5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辩称张金海系刮平车的车主和张某某的雇主,应由张金海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该辩解意见与张某某的说法相矛盾,且张某某未就该辩解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故张某某的该项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辩称系给雇主刘栋军干活时发生的事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杨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7438.5元,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4585.5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某某和张某某担负200元,由被告杨某某担负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1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张某某和张某某担负。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计玉晓
审判员:范书环
审判员:钟春燕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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