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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汉市硚口区雨某五谷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雨某五谷坊,住所:武汉市硚口区。
经营者:徐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无常街道文一路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雨某五谷坊(以下简称雨某五谷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雨某五谷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张某某199.7元货款,并赔偿2497元;二、赔偿原告交通费打印费5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雨某五谷坊店铺的红豆薏米山药粉,黑芝麻核桃亚麻籽粉,茯苓红枣阿胶粉。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网页上标注有:补血养颜的宣传用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还发现商品黑芝麻核桃亚麻籽粉非法添加了亚麻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雨某五谷坊辩称:亚麻籽可食用的并非非法添加。张某某是假以消费名义,恶意索赔,涉嫌职业打假,淘宝平台调出张某某今年频繁以食品购物的诉讼多达八起,案号分别的(2017)冀0423民初1098号、1433号、1434号、1435号、1437号、1704号,(2017)豫0522民初4423号。由此可见张某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张某某向淘宝公司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淘宝公司已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宣传有补血养颜图片一张。2、产品实物非法添加亚麻籽的照片。3、北京市药监局关于亚麻籽是否是普通食品的复函。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钟春江的回复。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回复质检中局办公厅复函一份。
淘宝公司质证:张某某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是诉讼主方,不能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违法了消法和食品安全法,告知书以及北京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些法律文书属于机关单位内部文件,不属于法律依据。
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淘宝网只是鑫鑫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电信业务,不参与买卖交易。2、涉案买家注册信息、涉案卖家注册信息、订单详情、交易日志。证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淘宝买家与卖家。3、(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6630号公证书、证明服务协议规定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证明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涉案卖家的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证明淘宝在会员入驻前已尽到是欠身份审查的义务,且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4、卖家入职资质审核,证明淘宝公司已依平台规则对该类经营特殊资质产品的商家进行资质审核,尽到了是欠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张某某质证: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有异议,雨某五谷坊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就列入企业异常名录,淘宝作为购买平台应有监督的义务。但列入异常名录之后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雨某五谷坊店铺的红豆薏米山药粉,黑芝麻核桃亚麻籽粉,茯苓红枣阿胶粉。称上述产品有补血养颜的宣传用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商品黑芝麻核桃亚麻籽粉非法添加了亚麻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宣传有补血养颜图片一张、产品实物非法添加亚麻籽的照片一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雨某五谷坊、淘宝公司是否应退还张某某199.7元货款,并赔偿2497元。张某某诉称其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雨某五谷坊店铺的红豆薏米山药粉,黑芝麻核桃亚麻籽粉,茯苓红枣阿胶粉。发现有补血养颜的宣传用语,提交了图片一张,黑芝麻核桃亚麻籽粉非法添加了亚麻籽,提交了图片一张,均不能证明是雨某五谷坊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也没有行政机关对该食品的认定,不能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朝博

书记员:贾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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