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蔡晓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与被告张某、蔡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书记员: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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