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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玥,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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