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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殷玥,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黄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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