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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栗志超,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做收购粮食生意期间,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从原告处购买小麦45.92吨,经结算共欠原告109536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于2016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小麦款109536元,王某某,2016、7、2.”出具欠条后又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欠条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小麦款10953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1095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克玲

书记员:王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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