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沈某、王某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