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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顺、任某某等与上海丽某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何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何兴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何兴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曾保,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雨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子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某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西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118室、205室。
  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德顺、任某某、何永昌、何兴春、何兴平与被告蔡雨农、上海丽某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1月21日,原告张德顺、任某某、何永昌、何兴春、何兴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雨农、上海丽某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德顺、任某某、何永昌、何兴春、何兴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雨农、上海丽某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顺、任某某、何永昌、何兴春、何兴平撤回对被告蔡雨农、上海丽某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德顺、任某某、何永昌、何兴春、何兴平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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