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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案外人李某某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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