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义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甲。
被告魏某乙,(系被告魏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曾 杰 审 判 员 方文强 人民陪审员 曾艾国
书记员:倪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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