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岩帆驾驶员服务中心,负责人杨皓岩,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嫩江县岩帆驾驶员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延生
书记员: 高怡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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