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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井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芝,黑龙江善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井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鹏,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井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淑青

书记员:魏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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