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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樊某某偿还原告为楼下342业主王某1购买医疗床垫的经济损失2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将自有房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纬编厂宿舍3号楼3单352室出租给被告樊某某,约定租期至2017年3月2日。住房押金1000元,被告租金已经付齐,均为现金给付,租金每月1000元,按季支付。2016年11月6日纬编厂宿舍楼停水,被告外出时忘记关闭水龙头阀门,供水后导致原告张某某出租给被告樊某某的房屋浸泡,且渗漏到楼下342室,致使342室物品、家具、墙体、医用治疗床等被水浸泡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后,原、被告商量第二天见面商量赔偿事宜,被告樊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不告而别,电话也换号了。原告张某某对楼下342室的损失进行赔偿。王某1说医用治疗床垫已失去其治疗功能,原告在王某1购买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的康姿百德安次区佰钰店核实,也说床内有药包及仪器,不能被浸泡,否则丧失其治疗功能。原告只得在王某1购买医用治疗床垫的康姿百德安次区佰钰店(经营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为342室业主王某1购买了同等规格(1.5*2米)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并为此现金支付23500元。王某1被损坏的床由原告拉回自己家中。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被告樊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房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纬编厂宿舍3号楼3单352室(即安次区光明西道安庆里三号楼三单元五〇二室)出租给被告樊某某,约定租期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租金每月1000元,按季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租金已经付清。王某1是原告352室房屋楼下342室的业主。2016年11月6日因该宿舍楼停水,被告外出时忘记关闭水龙头阀门,供水后导致原告张某某出租给被告樊某某的352室房屋浸泡,且渗漏到楼下342室,致使342室物品、家具、墙体、医用治疗床垫等被水浸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樊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不告而别。2016年5月王某1在康姿百德安次区佰钰店购买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规格1.5*2米),花费23500元。床垫的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床垫出现污渍,可用刷子蘸水刷洗或将床垫外罩拆卸送至干洗店干洗(禁止水洗)。经协商,由原告张某某赔偿342室业主王某1使用的医疗床垫的损失,2016年11月9日张某某在康姿百德安次区佰钰店为342室业主王某1购买同等规格(1.5*2米)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花费23500元。原告将被水浸泡的床垫拉回自己家中。原告方的证人王某1即本案中342室业主出庭作证陈述:其之前与张某某是一个单位的,张某某住王某1家楼上,并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姓樊的租户居住。2016年11月6日王某1回家后发现房屋漏水,家中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也被浸湿,王某1电话通知张某某,随后张某某与樊姓租户均到场并协商第二天赔偿损失,第二天樊姓租户不见了。王某1让张某某赔偿并购买规格型号相同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一张,张某某把之前因漏水失去治疗功效的床垫搬走了。原告方的证人王某2出庭作证陈述,2016年11月6日下午4点半左右王某1给王某2打电话告知王某1家漏水了,让王某2帮忙淘水。下午5点10分到王某1家,看到屋里东西都淹了。王某1购买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也被浸湿。王某2也购买了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因为床垫价格透明,所以王某2也知道床垫的价格。王某1家的床垫价格为23500元。之后王某2协商让原告赔偿给王某1相同规格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一张,被水浸泡的旧床垫由原告拉回自己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原告为楼下342室王某1购买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的收据,原告张某某及证人王某1、证人王某2的当庭陈述可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6日被告承租原告张某某352室房屋期间,因疏忽忘关自来水阀门造成跑水、漏水,导致352室及楼下342室业主王某1使用的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被水浸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先行承担赔偿王某1医疗床垫23500元后,因该医疗床垫至2016年11月6日事故发生时王某1已使用近半年的时间,且原告未提供该床垫完全不能使用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王某123500元床垫的损失,酌情予以支持15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为楼下342室业主王殿芹购买康姿百德医疗器械治疗床垫的经济损失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樊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阁

书记员:刘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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