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粉合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好与被告上海粉合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好负担。
审判员:顾洪磊
书记员:刘中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