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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关利强,系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负责人:刘库,职务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艳

书记员:范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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