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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保与吴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德保,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达,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德保与被告吴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德保诉称,自2010年1月份起,原告为被告供应油漆,截止到2012年8月份,被告共欠原告油漆款407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德保起诉被告吴建达拖欠货款,但无证据证实吴建达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德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靓艳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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