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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姜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姜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张某某与刘某某、姜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沈鹏飞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人民陪审员  郭星辰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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