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姜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张某某与刘某某、姜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沈鹏飞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人民陪审员 郭星辰
书记员:丁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