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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巨浪牧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林甸县红旗镇。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弘野,女,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军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
书记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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