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彬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彬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彬因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主动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计1,613元,由原告张彬负担。
审 判 长 曹彦丰 审 判 员 李英华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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